锦盛源环保为您带来VOCs干货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此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云东海街道某工业涂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正常生产,喷涂车间进行作业,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根据该企业环评文件批复,喷涂工序应使用水性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喷漆车间、原辅材料使用台账等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油漆进行喷漆作业,未按要求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云东海监督管理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用于喷涂生产的油漆进行抽样检测,根据抽样检测报告,确定该公司所使用的油漆均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该公司原辅材料与环评批复不相符,存在未按要求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的行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年10月26日,云东海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6.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使用VOCs含量低于10%的物料可不收集?关于使用VOCs含量占比低于10%的物料是否需要收集处理的问题。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7.2.1中描述“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现拟建设木门制造业,且使用到的胶黏剂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可不收集处理,直接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等有关要求执行。

普通项目没上设备环保验收问题

本公司为印刷行业,主要产品为纸箱。其中产生过程中会使用挥发性辅料水性油墨(0.6t/a)及白乳胶(0.8t/a),且通过环评验收,环评验收至现今都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备。但是现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已达新出粤环发()4号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规定可以不用安装废气治理设备?

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不要求收集治理VOCs?

豁免治理VOCs的相关根据

生态环境部年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53号)以及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33号)中均规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相应界定标准如下:

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GB-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GB-中水基清洗剂、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cyrz/2633.html